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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1日,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《赤峰市中心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简称《意见》)。
《意见》提出,调整公积金首付款比例,首套房首付款比例20%,二套房首付款比例30%;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,在赤峰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,可以享受与赤峰市本地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等待遇;不收取开发企业5%的公积金期房贷款保证金。
赤峰市要求,住房公积金中心、商业银行积极合作,推动使用“组合贷”方式,在使用住房公积金后仍不能满足购房款需求的,可申请使用商业银行贷款。对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二胎及以上家庭,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的,按首套商品住宅政策执行。